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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變更申請代理指南
一:商標變更申請代理咨詢
電話:400-6255-717
手機:15321374076
微信公眾號:納杰知識產權(ID:najieip)
二:商標變更申請依據及條件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人已經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中的名義、地址、商品等項目個別文字錯誤,不涉及實質性內容。申請人/注冊人及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更正申請,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三:商標變更申請途徑
申請商標變更手續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注冊大廳辦理。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四:商標變更申請提交材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注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申請文件為外文的,應提供大使館公證認證原件及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4.對變更完成的變更后注冊人名義、地址進行更正的,應同時交回《變更證明》原件。
5.對轉讓完成的受讓人注冊人名義、地址進行更正的,應同時交回《轉讓證明》原件。
6.錯誤信息更正使得《商標注冊證》發生變動的,應同時交回《商標注冊證》原件。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一份申請書填寫一個商標申請號(注冊號)的更正申請事項,并在申請書“更正事項”一欄中注明申請更正的項目和內容。
6.辦理商標申請人名義/地址更正的,應當填寫該商標的全部類別。
7.更正內容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更正事項應當注明申請更正的項目和內容。
8.需重新制發證書文件的,應選擇“是”,并附送有誤的商標注冊證或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標申請更正商標/注冊事項,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10.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五:商標變更申請流程
(一)準備申請書件
申請書件詳見“商標變更申請提交材料”。
(二)提交申請書件
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申請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請文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文件報送商標局。
(三)繳納變更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受理變更費為250元人民幣。
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繳費窗口直接繳納;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賬戶中扣除規費。
六:商標變更收費標準及依據
1、商標變更收費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均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
2、商標變更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
變更費:250元
七:商標變更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改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改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7、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異議復審、駁回注冊復審申請的代理人/國內接收人的,須直接向該程序審理部門直接提交變更代理人/國內接收人申請,變更、轉讓、續展、注銷申請的代理人/國內接收人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