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高院“一起涉及網絡通信領域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的思考
發布時間:2019-12-17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一起涉及網絡通信領域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騰達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敦駿公司的專利權,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具體裁判要點如下:
對于該案件判決何自剛律師在朋友圈發布了關于該案件判決思考的文章,本文為大家進行摘錄,具體詳見下文。
2019年12月6日最高院作出了知民終147號判決,對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判案思路給出了回答。
在該判決中可以學習到很多專利侵權司法救濟的操作方法,更重要的是從中可以深刻體會到專利侵權的思維,從而找到一些可以做為共見的認識。
本案中常規思路可以梳理如下:
1,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界定的要件思維;
2,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方法;
3,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對比;
4,對于使用方法與延及其載體的思考。
對于1,該案中給出了三要件:兩文本的關系;術語解釋的內部證據優先原則;框架與效果(整體認識、具體語境、合乎邏輯,以便符合發明目的和能夠實現)。如下圖對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圖示:
對于2,依據敦駿單方進行的公證檢測方案使用檢測軟件分析報文(184號,185號和191號),其中每個報文涉及兩個地址,可以看到,騰達路由器虛擬了web服務器進行了重定向,從而確定涉案侵權技術方案如下圖:
對于3,考慮全面覆蓋原則進行比較。本案得出相同侵權的結論。
對于4,本案最終延及保護載體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行為,推理過程中并沒有引用專利法第十一條,而僅僅從一般法的公平原則,侵權行為,故意,損害結果,結果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四要素進行推論。
其中理由如下:
(1)互聯互通領域的創新積極性和撰寫方法的要求;
(2)侵權人的固化行為或行為結果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
(3)載體的機械播放;
(4)終端消費者無侵權責任;
(5)專利權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害。
因此侵權人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該載體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在閱讀和思考這個直接侵權與延及載體的推導過程中有幾個不順暢的地方:
以法律為準繩,所適用的法條為何呢,除非窮盡所有法條并作出窮盡各種可能的解釋而不能得出判斷時才能適用原則或一般法;
固化行為是否屬于專利法11條規定的實施行為;
突破使用方法不延及產品的依據是什么像這樣的后果是什么。
我在其中也發現法官試圖通過對專利侵權行為的高度概括(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而獲得依據,但并沒展開,淹沒在洋洋灑灑的理由堆砌中。
我認為,從默示許可、效力待定;間接正犯(來自刑法原理)或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和使用場景可以找到更有說服力的推理過程。
特別地,法律判斷并不應該是先有結果再為結果找理由的思維過程,而應當是從現有法律中作出推論,并得到法律內生的結果,這才是法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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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蝸牛納@北京納杰專利申請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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